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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中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中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26号罪犯黄中场,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1)三刑执字第341号对罪犯黄中场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中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四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中场全部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697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黄中场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中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6.6分。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另查明,罪犯黄中场住所地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开具了罪犯黄中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中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中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