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薛杰、高维德相邻用水与高维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杰,高维德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927号原告薛杰。被告高维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杰诉被告高维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杰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高维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维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薛杰负担。审 判 长 陶勇达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人民陪审员 尤南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浦湖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