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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薛杰、高维德相邻用水与高维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杰,高维德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927号原告薛杰。被告高维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杰诉被告高维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杰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高维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维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薛杰负担。审 判 长  陶勇达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人民陪审员  尤南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浦湖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