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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390号申请人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勋。申请人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平安银行青岛分行30700051/31207181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艳代理审判员  赵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