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催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390号申请人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勋。申请人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平安银行青岛分行30700051/31207181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临沂中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艳代理审判员 赵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