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商初字第3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郭强、项秀娥与项秀娥、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项秀娥,陈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3284-1号原告郭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晓勇、韩俊。被告项秀娥。被告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与被告项秀娥、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强以与被告有庭外和解可能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强负担。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潘春琴人民陪审员 陈美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