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姚世友申请执行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世有,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姚世有,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向军,金沙县禹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应林,该矿矿长。本院根据生效的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345号仲裁调解书,受理姚世友申请执行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按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345号仲裁调解书主文第三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76359.22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姚世友据以申请执行的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345号仲裁调解书主文第三项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与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内容不符。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姚世有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34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兴发审 判 员 王光元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