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强、张灵如、王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东,张强,张灵如,王广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61-2号原告王耀东被告张强被告张灵如被告王广峰原告王耀东诉被告张强、张灵如、王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王广峰提供了6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粤E5L5**号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粤E5L5**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良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