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22号原告:孙某,护照号码chngxxxxxx,务工,现住italyviacarlolodetti5carpenedolobrescia(意大利布雷西亚市卡尔佩内多洛镇卡洛洛代蒂街道5号)。委托代理人:胡安阳。被告:夏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