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专希与文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专希,文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陈专希,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枫林市乡。被执行人文卫兵,女,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市天元区9。申请执行人陈专希与被执行人文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文卫兵与申请人陈专希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