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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洪×与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巍,北京祥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上诉人洪×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方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诉讼请求: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京×的一汽大众POLO小轿车一辆。洪×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认为���方的感情没有破裂。2009年结婚后,感情也是融洽的。造成离婚的原因是程×和其他女人的暧昧关系,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程×与洪×系高中同学,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近两年来,双方在生育子女以及价值观念上分歧较大,产生矛盾又没有及时化解,导致双方无法很好地沟通感情。2013年11月程×曾向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程×表示双方于2013年分居,洪×后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车牌号为京×的一汽大众POLO小轿车一辆,登记在洪×名下。双方日常生活费各自支付,存款各自持有。婚后双方未购买房屋,无债权债务,无其他贵重物品。程×表示,如果离婚,同意汽车给洪×所有,其他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洪×主张程×有第三者,另称程×有股票并做��意有积蓄一节。洪×没有提供证据,程×对洪×陈述亦不予认可。洪×主张如果离婚,要求程×给予经济补偿,要求房屋居住权,但就上述主张均未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程×与洪×虽系自主结婚且婚后初期感情是好的,但近两年来,双方因为生育子女以及价值观念的改变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而产生矛盾后双方又未及时从根源上化解,致使感情纠集不能调和。2013年程×起诉提出离婚后,因未与洪×取得联系加剧了夫妻感情破裂。现程×要求离婚态度坚决,洪×勉强维系夫妻感情已不利于双方工作和生活,故对程×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洪×离婚后面临居住问题,程×应适当给予洪×一定的经济帮助,具体数额。程×同意双方购置的轿车归洪×所有,不持异议。洪×提出程×有第三者、有股票,但均未提交证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程×与洪×离婚。二、共同财产车牌号为京×号大众POLO轿车一辆归洪×所有。三、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程×给予洪×经济帮助五万元。四、除京×号大众POLO轿车外,其他在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洪×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原审法院事实错误,程×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她人同居生子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程×赔偿洪×50万元。程×同意原判并答辩称:洪×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证据佐证,不予认可。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程×曾于2013年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洪×离婚,虽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判决后双方未能有效改善夫妻关系,现程×再次起诉至原审法院坚决要求与洪×离婚并称双方再无和好可能,经法院调解无效,原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双方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洪×主张程×与她人生有一子,应当承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责任的问题,洪×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要洪×要求程×赔偿其50万元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洪×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