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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桂民初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汪树萍与王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萍,王树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桂民初字第0736号原告汪树萍。委托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彬,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树萍与被告王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树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树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汪树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容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