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桂民初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汪树萍与王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萍,王树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桂民初字第0736号原告汪树萍。委托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彬,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树萍与被告王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树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树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汪树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容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