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海玛仕美容美发造型工作室诉裕廊腾飞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海玛仕美容美发造型工作室;裕廊腾飞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玛仕美容美发造型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号415室。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裕廊腾飞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海玛仕美容美发造型工作室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海玛仕美容美发造型工作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海玛仕美容美发造型工作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海玛仕美容美发造型工作室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6.20元,由上诉人上海海玛仕美容美发造型工作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