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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单XX与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XX,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83号原告单XX,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被告闫XX,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单XX与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和好,原告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单XX负担。审判员  靳志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冬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