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雷金秋与朱立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秋,北京新生水磨石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雷金秋,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新生水磨石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北良各庄村。法定代表人:朱立武,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金秋与被告北京新生水磨石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金秋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维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