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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商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善强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善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玲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商初字第00998号原告梁善强。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旨松。被告马玲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善强诉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岭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善强撤诉。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梁善强承担。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