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商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善强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善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玲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商初字第00998号原告梁善强。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旨松。被告马玲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善强诉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岭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善强撤诉。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梁善强承担。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