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9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朱某某从林某某处以500元的价格获取了林某某已故妻子柴某某的户口(未注销),之后将柴某某户口迁移至铁力市西城社区,用自己的照片和柴某某的户口办理了身份证。2011年7月,朱某某持柴某某的户口及所办理的柴某某身份证等虚假资料、冒用柴某某的身份向铁力市民政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获得批准。后因人举报,铁力市最低生活保障局于2013年9月3日将低保折收回。朱某某冒用柴某某的身份,共骗取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13730元。2014年9月1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主动返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证言,书证柴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户口注销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书,铁力市农村信用社明细查询表,铁力市最低生活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及低保金明细表,铁力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柴某某低保折被收回后发放的低保款不应计入到犯罪数额内,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3730元。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铁军审 判 员 丁 珊人民陪审员 王甲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