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鲍占红诉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占红,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号原告:鲍占红,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长子县国营淀粉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程义栋,山西省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现住长子县南大街170号。法定代表人:马晓厅,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占红与被告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鲍占红负担。审 判 长 何江文审 判 员 赵莉霞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