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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艳林与被执行人陈玉如保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艳林,陈玉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097号申请执行人魏艳林。被执行人陈玉如。申请执行人魏艳林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院对魏艳林与陈玉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陈玉如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玉如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并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晋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坚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