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12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朝均,徐朝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朝均,徐朝敏,徐显平,王世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2327-1号原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同天观云邸3栋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9402-9。法定代表人冯平,职务总经理。被告徐朝均,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生。被告徐朝敏,女,汉族,1976年2月20日生。被告徐显平,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生。被告王世建,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朝均、徐朝敏、徐显平、王世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朝均、徐朝敏、徐显平、王世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朝均、徐朝敏、徐显平、王世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20元由原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