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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2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朝均,徐朝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朝均,徐朝敏,徐显平,王世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2327-1号原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同天观云邸3栋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9402-9。法定代表人冯平,职务总经理。被告徐朝均,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生。被告徐朝敏,女,汉族,1976年2月20日生。被告徐显平,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生。被告王世建,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朝均、徐朝敏、徐显平、王世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朝均、徐朝敏、徐显平、王世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朝均、徐朝敏、徐显平、王世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20元由原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