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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谢兰芳、范建江与范建江、XX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兰芳,范建江,XX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30号原告谢兰芳。被告范建江。被告XX茶。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兰芳诉被告范建江、XX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兰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兰芳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兰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