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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周某某。依据(2013)二民速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董某的房屋(位于二道江区绿洲小区A1幢4-6单元1号,面积81.52平方米)变更为董某单独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