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周某某。依据(2013)二民速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董某的房屋(位于二道江区绿洲小区A1幢4-6单元1号,面积81.52平方米)变更为董某单独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