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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云柱与何秀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柱,何秀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4493号原告李云柱,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被告何秀勇,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柱与被告何秀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云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云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