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1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云柱与何秀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柱,何秀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4493号原告李云柱,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被告何秀勇,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柱与被告何秀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云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云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