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谢作鹏与钱国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作鹏,钱国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1号申请人:谢作鹏,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桥北路。被申请人:钱国桥,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南岸文峰居委会。关于申请人谢作鹏与被申请人钱国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谢作鹏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国桥价值合共人民币3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谢作鹏及担保人何吉兰已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作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钱国桥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产权合共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为准)。二、查封担保人何吉兰与申请人谢作鹏共有的为申请人谢作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肇庆市端州区桥北路。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邓杰明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思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