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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羊商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羊商初字第0047号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澳洋工业园澳洋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韦洪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洲,该公司法务。被告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四平路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朱建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