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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虹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虹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榆林市长城北路玉景湾小区物业办。法人代表张玉贤,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岗,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虹霞,女,年龄不详,陕西省神木县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虹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