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耀进、邓亚山,均系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海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