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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耀进、邓亚山,均系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海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