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仲林与谷城县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林,谷城县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初字第3号原告张仲林。委托代理人杜海群,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城县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光炬,该局局长。原告张仲林要求被告谷城县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平人民陪审员 黄明星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