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王丽美与被执行人何荣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美,何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美,女,1999年8月4日生。被执行人何荣江,男,1971年6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王丽美与何荣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何荣江赔偿王丽美经济损失3,938.27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2015年1月9日何荣江已全部履行赔偿王丽美经济损失3,938.27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卫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