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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慈溪康迪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康迪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宛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慈溪康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岑迪庆,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申请人慈溪康迪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为南阳豫花园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阳市宛城区众英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零壹月零叁日,此汇票出票后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柒月零叁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3050005324699217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康迪车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沈宗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