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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世英诉被告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英,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0号原告赵世英被告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焕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郭焕芹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