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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躬清与上海兴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矫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原告陈躬清,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吕小林,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可会,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兴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张矫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季晓春,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矫崎,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季晓春,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躬清诉被告上海兴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矫崎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矫崎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为其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长宁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诉讼有两个被告,被告上海兴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浦东新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矫崎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管辖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矫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在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黎代理审判员 朱 俊人民陪审员 刘建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剑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意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