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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新海与武永梅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海,武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赵新海,男,1965年8月2日生。被申请人:武永梅,女。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永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赵东东所有的豫E155**号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永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