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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余子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2007年3月31日因盗窃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月14日因盗窃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公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窜至蕲春县赤东镇走马岭卫生院住院部301病房,趁病人陈某及其丈夫张某熟睡之机盗走其病床旁床头柜上的波导手机一部及裤子口袋内的950.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窜至蕲春县赤东镇走马岭卫生院住院部301病房,趁病人陈某及其丈夫张某熟睡之机,盗走其病床旁床头柜上的波导手机一部及裤子口袋内的950.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1.00元。另查明,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余某因盗窃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案发后,公安干警于2014年8月29日将被告人余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并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余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4年9月12日决定对余某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材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