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姚尹申请执行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尹,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73-1号申请执行人姚尹,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住所地肥西县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8420-8。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乐门尚泽国际17层,组织机构代码73165679-1。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70万元、利息530333元(以3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5月18日计算至2014年12月23日止),诉讼费24021元、律师代理费165000元、执行费46594元,合计4465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司人民币4465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