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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徐松与付钧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松,付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徐松,男,1980年3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付钧,男,1968年1月3日出生。申请人徐松与被申请人付钧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钧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3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钧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3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申请人徐松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芜湖市镜湖世纪城新里伊顿公馆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云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