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传捷与林成鑫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捷,林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黄传捷,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被执行人林成鑫,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传捷与被执行人林成鑫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成鑫偿付给申请执行人黄传捷人民币6500元,并缴交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林成鑫有银行存款及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成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林成鑫未履行偿付义务,又不按通知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对其拘留十五天的拘留决定,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林成鑫的下落,无法对其实施拘留。因被执行人林成鑫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传捷于2014年12月11日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