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筱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