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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筱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