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晟与深圳市信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晟,深圳市信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晟,男。委托代理人XX、叶姗姗,均系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信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晟诉被告深圳市信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义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锐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