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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77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龙德明,男,生于1959年12月19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德明的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