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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刘连福、曹爱章与王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福,曹爱章,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4号申请执行人刘连福,天津电视机厂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曹爱章,天津市园林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琳,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连福、曹爱章与被执行人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连福、曹爱章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琳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1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阳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