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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桂生与张亮和、赵希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生,张亮和,赵希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037-2号申请执行人:吴桂生。被执行人:张亮和,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赵希勤。吴桂生申请执行张亮和、赵希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希勤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希勤的银行存款15715.15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办事处,账号:15×××2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