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章云与王章云、李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5号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珍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从成、朱显臣,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云。被告李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章云、李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