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即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6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