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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即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6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