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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名都热处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名都热处理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77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名都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陈灵飞,总经理。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增伟,董事长。被告:芮建新。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洪金生诉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87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