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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韦春奎与谭和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春奎;谭和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6号原告韦春奎。被告谭和转。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春奎诉被告谭和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春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春奎负担。审判员  韦佩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善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