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韦春奎与谭和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春奎;谭和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6号原告韦春奎。被告谭和转。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春奎诉被告谭和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春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春奎负担。审判员 韦佩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善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