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荆州中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荆州市宏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庆华、高秀平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宏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夏庆华,高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荆州中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宏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津澳花园6号店堂)。法定代表人陈志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庆华。被执行人高秀平,系夏庆华之妻。荆州市宏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庆华、高秀平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鄂荆州中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鄂荆州中执字第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夏庆华、高秀平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夏庆华、高秀平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文书规定的义务,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宏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继续查封以前查封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夏庆华、高秀平所有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西保利海寓,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