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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裁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爱红与张明兴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红,张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红,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明兴,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明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