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执民字第2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文明与叶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604-2号申请执行人姚文明。被执行人叶正。原告姚文明与被告被告叶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叶正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姚文明于2014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0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叶正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正名下的浙A×××××、浙A×××××车辆(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正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叶正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姚文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叶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6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文明如发现被执行人叶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