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原告黄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邹再新,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柳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治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石婷、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受)。(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治国代理审判员 石 婷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