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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执民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赵丽华、朱胜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华,朱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华,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朱胜雷,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华与被执行人朱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10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