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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安桂,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汤 峰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